一、问题:什么是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解答: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二、问题:什么文件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解答:我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公约》缔约国名单可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dygmd/202310/t20231018_11162993.shtml)相关栏目查询。
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经贸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通常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要求,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文书。
三、问题:什么样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
解答:送往《公约》非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此外,申请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构不予办理:(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四)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五)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四、问题:涉外公证书必须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解答: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相关国家用文机构要求办理附加证明书,应按有关要求办理。
五、问题:如何核验附加证明书真伪?
解答: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对其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建立登记册,并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核实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如需核验我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通过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文书核查”栏目下“中国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核查”系统,输入认证号和贴纸号进行核验,或手机访问附加证明书上的核查网址(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并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如需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联系其主管机关,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authorities1/print1/?cid=41),或点击查看以下附件链接:《公约》缔约国—附加证明书签发机关和联系方式(外交部汇总信息,仅供参考)。
六、问题:当事人在向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注意什么?
解答:涉外公证书由涉外公证机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译文等方面均有专门规定。当事人在向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的国家(地区)、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有针对性地出证。
七、问题:一般需要办理几本公证书的认证?
解答:窗口对办理的本数没有要求,具体的办理本数须咨询要求您来办理认证的机构(如领馆、签证中心、学校、旅行社等),或按自己个人的需求办理。
八、问题:广西外事办能否受理外省(区、直辖市)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的附加证明书?
解答:不可以。根据外交部授权,被委托的地方外办只能办理本省(区、直辖市)内的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的附加证明书,不能为其他省(区、直辖市)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
外省(区、直辖市)出具的文书必须向出证机构所在地的省区市外事办公室申办(或委托代办)附加证明书。
九、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附加证明书受理范围是什么?
解答:根据外交部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的附加证明书受理范围是:广西区内各公证处出具的涉外民事公证书和商业公证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分会出具的涉外商业文书、证明书及南宁海关出具的涉外商业单据、证明文书。
十、问题:申办广西外事办附加证明书是否需要当事人本人前往办理?
解答:一般情况下,理应由当事人本人持广西区内公证处封袋的涉外公证书前往申办。受理工作人员启封后如果发现公证书有错误或其他不符合附加证明书受理规定的情况,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说明。但如果当事人不方便亲自前往申办,也可以委托自己家人或其他可信任的人前往代理申办。
为避免错办、误办,不受理通过快递公司代办或委托递交。
十一、问题:申办附加证明书是否可以当天完成领取?
解答:不可以。根据外交部授权受理附加证明书,为保证涉外文书的真实性、权威性,维护我国公民、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必须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受理、审核、出证、签署附加证明书。
广西外事办的领事单认证办理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加急为一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十二、问题:是否所有出国旅游提交的文件都需要申办附加证明书?
解答:不是,具体需看相关国家要求。每个国家对外国公民申办签证的受理条件不一样。是否需要对提交申办签证的文件办理附加证明书,当事人应该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咨询了解。
如果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国旅游,当事人应通过旅行社了解是否需要申办附加证明书事宜。
十三、问题:以往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申办附加证明书?
解答:有时效内容的公证书,如未婚、未刑、驾驶证、营业执照、声明书、委托书等,一般时效性为半年到一年。因为公证书所要证明的事项有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当然也就不能再申办附加证明书了。
此外,有部分较早的公证书,用纸、格式都已经不符合现在附加证明书要求,还有的出证机构、出证公证员都已发生变化,无从确认证书的真实性,这样的公证书也不能申办附加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该重新申办涉外公证书并办理附加证明书。
十四、问题:附加证明书完成后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有效期限是多少?
解答:到国外使用证明文件的时效,原则上是由该国家的受理机构决定的,当事人应事先进行充分详细了解。
部分类别的涉外公证书本身就是有时效的,如婚姻、未刑、健康、委托声明等,公证书本身失效,附加证明书也就没有意义了。
十五、问题:外国对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何要求?
解答: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当您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十六、问题:办理附加证明书用的文书为何应附相关译文?
解答:因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要送国外使用,一般情况下,在办理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附上文书使用国要求语种的译文。
十七、问题: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
解答:如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未受刑事处分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十八、问题: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附加证明书?
解答: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方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
十九、问题:内地文书送香港或澳门使用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解答:送往香港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需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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