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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320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 2019-09-05 00:00

魏莹莹、曾鸿鹄、吴建生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广西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的提案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我办和有关部门已对我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提出了政策性意见并已执行

根据中央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我区科研教学人员对外交流与合作,2015年底我办开始调研,并起草《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2016年初分别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以及外事任务较多的4所自治区高校(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和3所科研院所(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广西林科院)的意见,几经修改,2017年上半年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2017年8月12日获批准通过,并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通知,在全区范围内贯彻执行(详见附件)。

新文件明确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按区别于党政人员出访的管理原则执行。如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科研任务可使用科研经费等。

2016年底以来,教学科研人员出访团组数、人数有了大幅增长,年增幅达40%以上。新文件对我区教学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起到促进作用。

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我们不断修正有关政策和措施,如科研经费使用问题、校际交流团组问题等,争取出国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有序。

二、你们提及“优化审批程序,由原先审批权限调整为报备”的建议有一定参考性,在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以完善

为进一步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我们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和规定的范围内,按有利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关措施。如教学科研人员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单位负责管理,向外事部门报备,不列入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目前我区正是按此规定执行。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工作方面,我们同样按上级给予便利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我们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事无小事,外交外事大权在中央”的精神,未经中央授权,我区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目前,中央正研究考虑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试行授予一定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政策,我区高校(如“双一流”高校)如符合条件,可按程序积极向中央申请授予一定的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

    根据提案内容,特答复如上。我办特别感谢你们对外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关心外事工作,提出积极的工作建议,共同促进我区对外交往工作创新发展。


附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37号)

厅发【2017】37号.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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