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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09 17:57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1年7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8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目前,我区共有通航河流53 条,内河通航里程5873公里,现有正常运行的船闸34座,在建2座。船闸是航道的关键节点,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航道的畅通,影响水路运输经济的运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2月13日起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区船闸的建设、运行、安全和维修养护,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以及促进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相继颁布实施,对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道工程的监管作了新的规定。为使《办法》与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间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区船闸运行管理,保障船闸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迫切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提高我区船闸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同时参考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后由原来的35条精简至25条,不再分章。

(一)调整了适用对象。依据上位法对通航建筑物的有关规定和参照部门规章对船闸的最新定义,结合我区目前正常运行的通航建筑物仅为船闸的现状,明确适用对象船闸不包括升船机和水坡,并对船闸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本办法所称船闸,是指设有上、下闸首和闸室的通航建筑物,含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二)明确了管理船闸的部门职责。结合我区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船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所辖航道上船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履行船闸执法职责。

(三)支持权属不同的多线船闸设立统一的运行单位进行管理。我区现已存在同一枢纽的多线船闸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客观实际,如长洲水利枢纽一二三四线船闸、红花水电站一二线船闸、西津水力发电厂一二线船闸。为了保证船闸运行安全和效率,《办法》支持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多线船闸设立统一的运行单位进行管理。

(四)明确船舶过闸费的收取和使用。目前,我区长洲水利枢纽、桂平航运枢纽的船闸对过闸船舶,按照《内河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总吨位收取船舶过闸费。随着干线航道扩能工作有效推进,贵港航运枢纽二线船闸、红花枢纽二线船闸、西津二线船闸将陆续竣工投入使用。长洲五线六线船闸、大藤峡二线三线已纳入规划。为推动船闸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持我区水路运输低成本优势,《办法》明确规定除水行政、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并明确船舶过闸费用于船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改扩建。

(五)进一步加强船闸运行的安全监管。结合我区内河航道船闸运行实际,针对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停航条件、禁止过闸情形、过闸禁止行为、船闸安全禁止行为、事故处置及预案编制实施进行了规定。

四、修订的亮点

(一)贯彻落实“南向、北联、东融、西合”战略,打造西江黄金水道升级版的新要求。截至2020年底,我区内河通航里程5873公里(其中Ⅱ级航道593.5km,Ⅲ级航道621.2km),占全国的4.5%,在全国排第7位。对标交通强国建设广西试点目标,“十四五”期间,广西要构建通畅的“一干七支”内河高等级航道网络,建成“全国前列,西部领先”的“水运大省”,有力支撑“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办法》在强化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监管职能、落实运行单位职责、创新多线船闸管理新模式、优化船闸调度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顺应水路运输事业发展新要求。

(二)深化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目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全区14个地市已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其中,除北海外的南宁等13个设区的市成立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辖区(不含县及县级市)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北海市则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五类行政执法队伍(含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统一划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并行使交通运输执法门类的行政执法职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履行船闸执法职责。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承担自治区所辖航道上的28座运行船闸以及2座在建船闸的船闸执法职责,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地方航道上的4座船闸的执法职责。

(三)适度前移船闸行业管理关口。为有效加强船闸监管,《办法》适度前移监管关口。船闸所在的水工程,《办法》规定其在设计、施工时即统筹考虑船闸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和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在船闸建设阶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船闸施工监督,参加交工验收及试运行。

(四)切实规范船闸运行单位职责。2020年,长洲水利枢纽船闸货物通过量突破1.5亿吨,首次超越三峡。今年1-6月,我区船闸过闸货运量持续攀升,其中长洲水利枢纽一至四线船闸货运量为6767.3万吨,同比增长9.88%;大藤峡818.9万吨,同比增长155.2%。水路运输事业的迅猛发展对船闸高效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法》对船闸运行单位在船闸运行操作、过闸船舶调度、船闸保养修理等各项职责予以进一步细化。运行操作方面,要严格遵守运行时间规定,有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应当每天24小时持续运行;无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每天持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船舶每满一闸通行1次,但船舶候闸时间超过3小时的,未满一闸也应当放行。过闸船舶调度方面,明确按照船舶申请的先后次序安排过闸,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不得安排危险货物船舶与客船同一闸次过闸,并规定易燃易爆化学品船应当安排单独过闸。船闸保养维修方面,明确要依法开展船闸维护,同一通航河流上的多个船闸停航维护尽可能同一时段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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