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委托或授权南宁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0〕 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9年11月13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和《意见》精神,《决定》最大限度赋予南宁市更多管理权限。向南宁市赋权,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区域经济发展活力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广西强首府战略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将对全面增强南宁市综合竞争实力、优化营商环境,带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下放原则和目的
根据《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放管并重、放管结合,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围绕发展所需、民心所向,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不能下放的事项外,按照“能放则放、能给尽给”的原则,将部分点多面广且能有效承接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南宁市实施。推动南宁市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创新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勇当全区改革发展的排头兵。
三、下放具体要求
此次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对事项下放部门和权力承接部门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下放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将下放事项的审批要件、审批条件等与下级部门做好对接。承接部门要确保承接到位,积极参加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二是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南宁市有关部门对承接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南宁市有关部门在承接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收事项未接收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下放事项目录
下放南宁市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共29项。具体包括:一是按下放部门划分,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项、工业和信息化厅1项、生态环境厅1项、商务厅1项、文化和旅游厅7项、卫生健康委9项、应急厅2项、市场监管局5项、林业局2项。二是按放权方式划分,包括委托下放事项19项,授权下放事项9项,既有委托又有授权下放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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