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4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已于2013年8月19日在北京签署,并将于2014年8月17日生效。《协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公民和肯尼亚共和国持有效的肯尼亚共和国外交或官员护照的公民,因公务事由在缔约另一方入境、过境,自首次入境之日起停留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一方主管部门可应别一方使领馆的书面申请延长停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于2014年5月27日在马巴巴多斯签署,并于8月2日生效。《协定》规定: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公务(官员)护照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如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30日,应当依照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在北京签署,并于8月7日生效。《协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刚果共和国持有效的刚果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逾30日或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从事工作、学习、定居、新闻报道等须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在入境缔约另一方前申请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