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际友好城市报批工作顺畅进行,进一步规范我区友城报批程序,推动我区国际友好城市工作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程序整理如下,请参照执行。
欲缔结国际友好城市的双方,在实现互访并签订友好交流备忘录(友好交流意向书)的基础上,双方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应按下列程序报批,待批准后方可与对方签订正式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
(一) 报批材料
1.要求与外国某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
2.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3.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4.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中文);
5.双方友好交流备忘录(友好交流意向书)复印件;
6.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二)报批程序
1.省级友城
(1)以自治区外办的名义向我驻外使领馆发函征求意见,使领馆复函同意后,自治区外办行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将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交由自治区外办友协友城处负责向全国友协行文报批。
2.地级市友城
(1)各市将以市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及电子文档材料送交自治区外办友协友城处。
(2)自治区外办行文向我驻外使领馆征求意见,使领馆复函同意后,由自治区外办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外办行文报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审批。
(4)收到全国友协签发的结好批文后,自治区外办向各市外办下达批复件。
(5)结好获批准后,双方经协商自行确定签署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一年内完成与对方城市正式签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文本等有关程序。协议书在双方地方政府领导人(或指定的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书中、外文本复印件抄送自治区外办友协友城处报全国友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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