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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高、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8-06-04 00:00     来源: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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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18〕66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 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翻译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14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翻译系列译审须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厚实的语言文化功底; 具有区内领先水平的双语互译能力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知名度较高;有培养人才的能力,能组织和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完成 各种翻译任务,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 语等7个语种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能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 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翻译工作5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审定重要翻译文稿,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 问题,有重要的译著或专著。 

二、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工作的发展和翻译队伍的建设作 出较大贡献。 

三、工作成绩显著,在翻译界享有声誉。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者,至少完成20次翻译任务,其中5次为地厅 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首席翻译,2次为省、部级以上 涉外活动的翻译,并经单位或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异。 

二、笔译为主者,有译文20万字以上,定稿10万字以上,并 经同行专家鉴定能表达原作风格,达到自治区一流水平,或经自 治区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国 际性会议上宣读、交流4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 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 

二、正式出版或经自治区级有关单位证明已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合著,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8万字以上。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4万字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前三条或第四条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以口译为主者,完成20次翻译任务以上,其中12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首席翻译,5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翻译,经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异;以笔译为主者,译文达20万字以上,定稿15万字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能表达原作风格,质量优异,达到自治区一流水平,或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国际性会议上宣读、交流5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 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家级核 心刊物上)。 

三、正式出版20万字以上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 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10 万字以上。 

四、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或省部级社科研究成果一等奖以上 获得者。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翻译系列职改办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翻译系列副译审须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较为 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厚实的语言文化 功底;具有区内一流的双语互译能力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 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较好地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口 译者,应能担任重要国际会议、双边谈判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省 部级领导的翻译;从事笔译者,负责审稿、定稿工作,质量较高;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较高水 平的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人员 申报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 伯语等7 个语种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 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翻译工作2 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翻译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 翻译工作5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 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 翻译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翻译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翻译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 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较好地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者,应 能担任重要国际会议、双边谈判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 的翻译。 

二、从事笔译者,负责审稿、定稿工作,质量较高。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 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者,至少完成15次翻译任务,其中5次为地厅 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翻译,1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 活动的翻译,并经单位领导或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良。 

二、以笔译为主者,有译文15万字以上,定稿5万字以上,并 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或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明 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 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国 际性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 

二、正式出版或经自治区级有关单位证明已产生显著社会效 益或经济效益的有较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 类文体的译著。如是合著,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4万字以上。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2万字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前三条或第四条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以口译为主者,完成15次翻译任务以上,其中8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翻译,2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 动的翻译,经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秀;以笔译为主者,译文达到 15万字以上,定稿7万字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国 际性会议上宣读、交流4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 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家级核 心刊物上)。 

三、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 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7 万字以上。 

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省部级社科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翻译系列职改办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翻译系列翻译须从事翻译工作,具有较好的科学 文化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化功底;具有较好的双语互译 能力和翻译实践经验;能较好地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问题,从事口 译者,能担任国际会议、双边谈判或厅级及以上领导的翻译;从 事笔译者,参与重要文稿的审校工作,质量较好;公开发表、出 版本专业有较好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较好水平的成果;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人员 申报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 语等7 个语种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翻译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担任助理翻译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翻译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翻译工作9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工作中有一定成绩;能独立承担本专业难度较大的口译或笔译任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者,至少完成10次翻译任务,其中3次为厅级 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翻译。 

二、以笔译为主者,有译文5万字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 到一定水平或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国 际性会议上宣读、交流2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 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 

二、正式出版有一定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 各类文体译著,如系合著者,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6000字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翻译系列职改办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翻译专业助理翻译须从事翻译工作,具有良好的 基础知识和有关的翻译专业知识。掌握翻译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 能,能完成一般性的口译或笔译工作。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指导下,从事外事活动、外事文件和文书的翻译。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人员 申报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 拉伯语等7 个语种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翻译工作1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翻译 工作3年以上;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从事翻译工作4年以上, 未取得职称,从事翻译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掌握翻译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完成一般性的口译或笔 译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并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翻译系列职改办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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