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形成的,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
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有的包含全体外交人员,也有的还包含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一、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团长由外交团中级别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外交使节担任。驻有大使的国家中,公使就不能当外交团团长。在一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里,梵蒂冈教廷使节被认为是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团长临时缺位时,由在先权仅次于他的使节代理,如设有副团长一职,则由副团长继任。
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其职责主要是在某些典礼和交际场合代表外交团致辞、祝酒;就某些有关外交特权的问题与驻在国联系、交涉;向外交团成员传达驻在国政府有关礼仪事项的通知;向新到该国的外交代表介绍驻在国的礼仪、风俗及其他惯例;向驻在国政府转达外交团在礼仪等问题上所取得的协议和意见;调节外交团成员之间有关礼仪方面的争执等等。
外交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和其他使节并无任何区别,但其所享有的礼遇则高于其他外交团成员。
二、外交团的活动
外交团的活动通常是礼仪性的,如向驻在国表示祝贺、慰问、吊唁;参加典礼活动;磋商驻在国对外交团的优遇和礼仪安排;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对驻在国为外交团举行的活动表示答谢等等。
外交团所议决的一切事项或共同提出的要求,驻在国并无必须奉行的义务,亦不受其束缚,但驻在国对外交团的正常活动也应给予一定的便利,对其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予尊重。
外交团不应有干涉驻在国内政的行为,其内部事务也应平等协商解决。
三、外交团的在先权
外交团的在先权就是外交团成员在外交团中的排列次序。在先权首先按等级而定,例如大使高于公使,公使高于代办。同级外交代表的在先权按递交国书的日期而定。
外交团中其他外交官的在先权可按其职衔而定,例如公使衔参赞先于参赞,参赞先于一等秘书等,依此类推。
各国武官之间的在先权按其军衔确定,军衔相同时,则以在该国担任该项职务的日期先后而定。
四、其他外交人员(包括夫人)组织
武官团是由各国驻同一国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武官、副武官组成。其中军衔最高并在同级中到任最早的一位武官担任武官团团长,其作用与外交团团长相似。
与此类似的还有领团。领事通常不是外交团的成员,驻在同一地区的领事人员可组成领团。
有些国家的外交人员在驻在国发起组织“外交官聚餐会”、“外交官俱乐部”、“外交官协会”,还有外交人员夫人之间的“妇女国际俱乐部”、“夫人协会”等。这样的组织目的多为促进相互交往,交换情况,开展工作。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人员是否加入组织、参加活动,均视各自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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