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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在桂离境退税指南

港澳同胞在桂离境退税指南

2019-06-10 0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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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境外旅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退税条件: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3)退税物品:

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以下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4)退税流程:

退税商店购买物品———→ 海关验核确认———→ 代理机构退税

(5)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手续费费率(2%)。

(6)退税币种: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

(7)退税方式:

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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