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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鼓励“飞地经济”政策,利好哪些地方?

2021-01-08 09:00     来源:广西头条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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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广西官方发文鼓励各地探索“飞地经济”模式,制定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什么是飞地经济模式?它将给广西经济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什么是飞地经济模式?

“飞地经济”主要指有关地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经济发展合作模式。

据MBA智库介绍,这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通过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可以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它的良好运行可为中西部发展和东部的产业转移提供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有力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广西多地早已开始探索这类模式

广西“东融”大湾区,“飞地经济”是重点

2019年,广西发布了《广西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方案(2019-2021年)》,其中,“飞地经济”一词被频繁提及。

例如,广西提出要创新推进“飞地经济”园区建设。支持大湾区城市在广西建设发展“飞地经济”,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百色与河池等市的深圳产业园、深圳-巴马大健康合作特别试验区、北海-澳门葡语系国家产业园等,按照“合建”园区分别管理、“共建”园区共同管理、“租借”园区自我管理模式,通过联合出资、项目合作、资源互补、技术支持等方式,建立和完善“飞地经济”产业合作区税收征管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广西企业和机构在深圳、广州、佛山、肇庆等市创建“飞地经济”园区和“科创飞地”等。

贺州:创新培育“飞地经济

作为全力东融的主阵地,贺州市创新培育“飞地经济”,探索科研孵化在大湾区、生产转化在贺州的“飞地园区”模式,打造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平台,加快建设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按照“两地协同、三点一线”的思路,鼓励大湾区各类技术创新孵化机构在当地设立“飞地”平台,着重引进、推动重大项目、龙头企业、总部经济向园区集聚。

2020年,贺州共新建人才飞地平台和创新创业基地8个。 

凌云:发展油茶飞地经济

同样在探索发展新模式的还有各个小县城。据广西日报报道,凌云县就结合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油茶飞地经济,其油茶示范园区部分区域移栽的油茶苗长势良好。

广西出台政策鼓励探索“飞地经济”

1月6日,广西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文件提到,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文件精神,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基地,鼓励探索“飞地经济”等模式,支持实施“央企入桂”、“民企入桂”、“湾企入桂”行动,发挥财政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制定相关财政政策措施。

具体如下:

基本原则

“飞地经济”发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以促进“飞地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加快发展为出发点,优先考虑做大合作区经济、财政规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合作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共同参与合作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充分授权。各相关市县可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适合的跨省、跨市、跨县等“飞地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外省根据发展需要,与我区共同协商确定“飞地经济”发展模式。涉及合作方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强化激励。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合作区建设发展,适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激励力度,调动各地区加快发展“飞地经济”的积极性。

主要内容

(一)合作区的土地出让事项原则上纳入飞入地统一管理。合作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刚性支出以及土地收储成本后,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合作区的财政收支数据纳入飞入地统计。

(三)按现行财政体制,合作区的财政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后属于合作方可分享部分,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因开发合作区产生的政府债务,其偿还责任分担机制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自合作区获批复认定的下一年起,自治区从合作区分享的税收收入较上年增量部分全部补助合作区。

(六)合作区按规定继续享受自治区相关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国家实施的各项政策性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执行。

(七)自治区在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等补助资金以及政府债券时,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优先给予支持。

(八)对于飞入地和飞出地现有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在具备条件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合作区可按各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九)对促进“飞地经济”发展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市县,自治区在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并在相关转移支付测算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

(一)合作区由飞入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按照“有进有出”原则动态调整。具体审核程序和认定细则由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本政策措施仅适用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认定的合作区。对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的合作区,本政策措施自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1—2025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自治区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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